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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法院案例入选重庆法院实施《重庆法院网络空间司法保障典型案例(第四批)》典型案例

日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评选出实施《重庆法院网络空间司法保障典型案例(第四批)》典型案例予以发布。綦江法院审结的《罗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典型案例。


罗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渝0110刑初750号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被告人罗某发现向某些游戏、赌博平台客服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可获利,便开始收集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罗某在网络上联系到一名男子,并在该男子提供的百度网盘中下载了大量的公民信息(学籍、身份证号码等),存储在笔记本电脑中,然后通过QQ、微信等途径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公安机关复核,被告人罗某储存公民个人信息的笔记本电脑中实际有效数据3471457条。被告人罗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先后获利共计70900元。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罗某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同时,公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罗某承担70900元民事赔偿责任,彻底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罗某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自然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判决被告人罗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违法所得709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同时判令罗某给付赔偿款709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并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彻底删除、消除危险。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学籍等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极易导致个人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应予以严格特殊保护。通过信息网络违法收集、出售、使用大量公民个人敏感信息的行为,既侵害众多不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等权利,也危害国家信息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秩序和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利,是国家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任务。本案判决既追究行为人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责任,又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行为人承担赔礼道歉、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严惩违法利用信息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坚决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利益的鲜明态度,有助于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维护国家网络安全秩序。


来源:市高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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